中國傳統的經典詮釋方式多以注、疏的形式呈現,然唐人立下「注不駁經,疏不駁注」的原則,在對前人解釋所構成的解釋歷史中,卻又有更多注解者反對前人的疏解。一部「經典」在經過後世持續的注解後,對經典本身以及繼往的解釋者,有著交錯相融的影響,究竟哪個注解者的解釋較能傳達「作者原意」?而「作者原意」與「作品原意」也有不同的意義,若兩者同指解釋客觀性的判準,能否從文本中尋出,仍值得討論。解釋者都自認能得經典本義,若無法確定「作者原意」或「作品原意」,則眾多的注解只有相對意義上「較好的」解釋,而無絕對的確解。然而對於文本的諸多解釋,卻又呈現出經典所具有的開放性,此開放性適足以延展而成一經典解釋的歷史。本文以《老子》三十六章為例,對後人爭議老子是否為權謀法術者做一詮釋學的反省,藉由這個理解差異的例子,來探討關於經典詮釋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