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以性騷擾案件為例,透過關懷的父母和個別主義的法官的對比,藉以說明父母關懷之情與法官審度之理,父母本於關懷情境中對親疏遠近的差別對待,後者是就事論事,個案處理的個別性。兩種倫理學的差別也顯示於個別主義探討道德性質、道德理由與道德法則等相關概念;相對的,關懷的父母從等差性、道德敏感性與同情心來說明關懷倫理的主要特質。雖然兩種道德理論明顯有別,亦不可相互化約,但是是否就意味著彼此不能相容?本文將立論兩者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可以互相補充,從而顯現兩種理論各自都無法企及的情理兼具的道德完備性與理想道德人格,進而成為兩理論應該師法的道德榜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