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與加拿大政府的關係,始於1763 年的『皇家宣言』。獨立後的加拿大政府,並不承認皇家宣言的效力,也不承認當地原住民族的主權、土地權、契約權。1966 年,一份由人類學家豪森(Hawthorn)提出的報告指出印地安政策對印地安人的社會、文化所造成的傷害,並要求政府改變其同化政策。而杜魯多政府為因應豪森之建議所提出的新印地安政策,竟然是取消『印地安法』以及印地安人的法律地位。此舉引起全加拿大原住民的憤慨而開啟了1970年代以降加拿大原住民族的土地與自治運動。其中,居住於魁北克省北部的克里族,因為魁北克水力發電廠開發工程,成為第一個與加拿大政府簽訂現代土地自治協議的原住民族。經過若干年的纏訟與討論,克里族與魁北克政府、加拿大政府以及魁北克水力發電公司於1975 年簽訂了『詹姆士灣與北魁北克協議』,該協議內容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分別為土地割讓、金錢賠償、以及地方自治(協議內容後於1977 及1984 年立法化)。克里族與加拿大政府、魁北克政府簽訂的土地自治協議,不僅徹底影響克里族近30 年來的政治、經濟、社會現況,同時也影響了加拿大其他原住民族權利爭取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