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北矛盾”依然存在,“公私衝突”日漸級的國際投資大環境下,國際投資爭端案件日益增長。當前投資仲裁實踐中,仲裁庭往往片面強調對私人投資者的保護,漠視對在東道國公共利益的保護,以致遭遇東道國與國際社會的信任危機。國際投資仲裁作為曾是解決國際投資爭端最為普遍和有效的方式,應制定一系列的“善政良治”,重視對東道國公共利益的保護,平衡私益與公益的衝突,重歸公平解決投資爭諯的理性路徑,以實踐公正、快捷、高效地解決投資爭端的設立初衷。我國作為外資投放最多的發展中國家,須視投資仲裁庭的此種“迷失”,審慎制定投資協定條款,以防止我國入投資仲裁“訴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