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稅捐是一種無對待給付之公法上的債務,故繳稅自然會減少納稅義務人可支配財產,進而削弱其賴以自由發展的經濟基礎1。關於稅捐的意義,學者看法未盡一致,通說認為稅捐係指國家為因應政務支出的需要或為達成其他行政目的,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移轉政府所有而言2。就法律意義而言,則係指公法團體為獲取收入,對所有符合法律規定應負納稅義務之人,所課徵無特定給付之相對金錢給付3。由於無對待給付之原因,納稅義務人並無法感受到納稅所帶來之利益及好處,故往往有逃稅之動機及行為。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國家為有效貫徹稅捐之徵收,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維護租稅公平,對於違反稅法上義務或妨礙稅捐徵收權行使之行為,應給予相當制裁,此即所謂「稅捐處罰」,而處罰分為秩序罰及刑事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