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歷史時期,職務犯罪已經成為有可能毀滅我國法治建設成果的最重要的犯罪形式;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打擊能力直接關係到民眾對於法治的信仰和信心。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完整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賦予檢察機關,然而此後不久,六部委聯合下發的一紙《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卻將完整的職務犯罪偵查權一分為二,由此造成了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偵查管轄混亂、職務犯罪打擊能力下降的嚴重後果。文章的研究表明,六部委的《規定》不僅可能內容錯誤,而且本身亦可能違憲。立法的真正意圖應該得到還原,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權有其不同的職能構造,職務犯罪偵查權應該賦予檢察機關統一行使。這不僅是職務犯罪偵查權走出困境的上善之策,而且是遵守國際公約的應然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