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中道性質是由政體的中道性質決定的,是人類靈魂中理性部分與非理性部分之間張力的必然推論。法治(rule of law)作為中道的含義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就法(law)的層面而言,法律要求人們合乎德性而生活,並禁止行各種醜惡之事,而德性即中道,故法律即為中道。該種意義上的法治即為道德自治,是一種道德理想。二是就治(rule)的層面而言,政治公正是以法律為根據而存在的,是在自然守法的人們之中,對統治和被統治是等同的。這意味著法治是統治和被統治的中道,該種意義上的法治即為政治自治,是一種政治理想。並且,在實踐哲學的背景下,亞里士多德將法治的本質理解為實踐智慧與倫理德性相結合的實踐事業。他並不拒絕一切意義上的人治(rule of man)因素,而是反對任何小人的統治(rule of any individu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