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法原因給付的財產,民法理論及立法大都否認給付者有返還請求權,但現今的審判實踐及理論有限度地承認了給付者的返還請求權。對於受托者將財物據為己有的,能否成立刑法上的侵占罪,各國立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刑法理論及審判實踐的多數觀點持肯定說。對於民法上不得要求返還的不法原因給付財產,如果刑法上將侵占該財產的行為認定為侵占罪,這會導致在民法上不值得保護的利益刑法又加以保護。在違法性問題上,是採取違法一元論還是違法相對論,是解決該問題的關鍵點。刑法、民法由於其任務、性質存在差異,保護的客體並非全然一效,民法注重的是對權利、利益的保護,而刑法更注重的是社會秋序的維持,財產犯罪的保護對象從本權說向占有說、從法律的財產說向經濟的財產說的轉變就說明了這一點。基於此,應當拋開民法對財產的保護,承認侵占不法原因給付的財產成立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