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現代國家財政體制的核心,預算從根本上解決的是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關係問題。儘管預算在形式上表現為一堆貨幣價值數字,但隱藏在數字背後的實質,卻事關國計民生的整體發展,是“國民對國家以預算方式表現的施政計劃書進行監督及統制的重要手段”。為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將頂算納入憲法之中,將其作為憲法的基本內容和重要制度,並據此制定專門的預算法。我國預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由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迄今已十餘年。從其執行的實踐看,特別是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來看,預算法暴露的弊病日益凸顯,其修訂早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的五年立法計劃,但由於缺乏部門共識,進展較為緩慢,一直是“只闖樓梯響,不見下來人”。2011年11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並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現代國家的民主政治實踐表明,公共預算不僅是財政民主的重要內容與運行規則,而且是納稅人及其代議機構控制政府財政的基本途徑,事關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為調整國家和人民財產關係的基本法,預算法也由此被譽為“亞憲法”、“經濟憲法”、“僅次於‘憲法’的第二大法”。然而,“這部關於中國公共財政體係構建的重要法律,還處於機密討論過程中,公眾難免猜疑與擔憂,‘名目變了,實質沒變’"。眾所周知,依法治國早已載入我國憲法文本,如何在預算法的修訂過程中充分融入憲法精神和憲政理念,實現公共預算的民主功能,保障公民的預算監督權,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