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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儒家活法與社會團結內在構造的法理學分析
作者 涂少彬
中文摘要
作為舶來的理念、原則、規範系統與社會團結(Social Solidarity)生態,現代法治要成為本土秩序的有機構造者,它必須面對並回應中國既有的社會團結生態。人是社會團結的動物。亞里士多德稱,“城邦出於自然的演化,而人類自然是趨向於城邦生活的動物(人類在本性上,也正是一個政治動物)。凡人由於本性或由於偶然而不歸屬於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個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亞里士多德這一論斷實際上道出了人是社會團結的動物這一實質:人無法獨立於社會而生存,他必然要與他人團結在一起而活下去。因而,對於法治後發國家而言,研究法治,必須返身更為基礎性地研究本土社會中的散落個人何以團結成社會的,也就是必須研究社會團結問題。社會團結這一範疇是由法國社會學家徐爾幹奠定的。徐爾幹則在其《社會分工論》中稱,“我們研究的起點,就是要考察個人人格與社會團結的關係問題”。然而,散落於社會中的個人何以團結為社會的呢?本文力圖通過對徐爾幹的社會團結論進行簡要析評進而奠定分析中國傳統社會團結強韌內部邏輯的基礎。
起訖頁 122-136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1112 (19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論我國民法典中一般人格權之內容及其不確定性的克服
該期刊-下一篇 預算法:憲法之下的財政基本法——從預算法的修訂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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