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一般人格權是對人格權精神的高度抽象與概括,一般人格權的標的是概括性的人格利益,範圍是極其廣泛的,內容是不可能列舉窮盡的。要對一般人格權的內容進行表述,必須採用高度概括的方式,才能將其廣泛的內容涵括進去。在當前我國民法典立法中對於應當規定一般人格權已經達成共識,但是對於應當如何規定一般人格權卻存在著激烈的爭議。當前我國主要有四種模式。一是全國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國民法典草案》關於人格權的一般規定之第2條:“自然人、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二是王利明主編的《中國人格權法草案專家建議稿》第2條:“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受法律保護。”三是楊立新設計的方案,即《中國民法典人格權法編建議稿》第l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四是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設計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46條:“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可以看出,這四種模式有共同點,但是也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如何規定一般人格權的內容,成為我國民法典人格權部分必須解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