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中,醫師的診療行為屬與專業行為,在過失的認定上,常常由於專業標準的難以確定、專家證據的不易獲得而難以實現。因此,晚近以來,醫療過失逐漸發展出新的訴訟類型--“告知後的同意”。所謂“告知後的同意”,是指醫生在為患者實施診療行為之前,須就準備實施的診療方案及其方式方法、可供選擇的其他診療方案、不同診療方案的效果及風險等所有可能影響患者決定是否接受相關診療方案的情況,向患者予以充分告知,在此基礎上獲得患者同意的診療行為為具有正當性的合法專業行為,否則即構成專業過失行為。將醫療專業過失的考察對象由普通的實行行為過失引導向先於實行行為的告知,既折射出英美法對個人自由、個人尊嚴和人權保護的置重和不斷升級,同時也反應了英美侵權法疲於為層出不窮、花樣繁多的醫療訴訟確立抽象標準,被迫由一般業務承擔向個別磋商機制的撤退。我國立法也借鑒和吸收了“告知後同意”的立法趨勢。不近,相關規定仍失之簡陋。圍繞告知義務產生了大量醫患糾紛,醫方為此行動更為謹慎,患者為此亦承擔了許多損失。在幾個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個案中,媒體把討論的焦點常常引出法律之外。事實上,醫生的告知義務在其源起的英美法系國家,從來都不是絕對的,對於在何種情況下該義務應予豁免,理論和判例也形成了一些相對穩定的觀點。鑒于該問題在實踐中的重要性及國內月前理論的闕如,本文不揣冒陋,就英美法上通說所認可的三種醫師免於告知的情況分別進行介紹,並結合大陸法系的一般理論與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況,對之加以論證與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