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rstin Pull & Dorothea Alewell研究育兒勞工之保護制度不管對雇主或勞工,常會衍生許多相關不利成本,由雇主與勞工分配負擔,雇主有人力運用上之不方便的不利益,以及使用代替勞工之相關成本。事實上,如果是五人的小公司,一人請假就是百分之二十之人力之減少。因而台灣之中小企業主常認為,台灣產假與育嬰假假期太長,而且產假工資照給,誰以負擔。顯然,勞基法第13條禁止雇主於勞工休產假期間解雇勞工,且性別工作平等法視雇主之違反行為為性別就業歧視,台灣各地的企業仍經常在產假期間不當解雇勞工,因而產生諸多性別就業歧視之爭議。產假與育嬰假在性質上,雖屬於勞工之單就其個人之權益之一種保障,而非是相對於較其他人之取得優惠之保障,因而產假與育嬰假是獨立於其他勞工之絕對性利益(absolute position),而不是一種具相對性地位上之保護(relative position)之制度,理論上,職場上之其他同事不應排斥請育嬰假之勞工才對,其實不然,在現實職場裡,尤其對需生產與育嬰之婦女勞工而言,並非真實。基本上,在台灣請產假與育嬰假者,有被認為對於企業承諾低之訊息風險,產假與育嬰假期向,仍有職場上相對競爭落後之問題,勞工之家庭內部,有家庭所得的減少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