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與美國模式以及歐洲主流的憲法法院模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和實踐相比,法國1958年憲法所確立的合憲性審查制度是一種非常獨特的憲法設計,在其後的近半個世紀的時間裡,憲法委員會所進行的合憲性審查活動是極具法國法律文化特色的憲法實踐。1971年的“結社自由案”就是憲法委員會創造性地進行合憲性審查的開端,這一案件的出現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放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解讀,則會發現其背後所隱藏的合理性和必然。憲法委員會對於這一案件的裁決標誌著憲法委員會真正地叩開了合憲性審查的大門,並為其後來的合憲性審查實踐創造了更為寬廣的憲法空間。一些法國和其他國家的憲法學者將此案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137, 1803)相提並論,有的甚至直接將其稱為“法國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以對其進行通俗化的解讀。本文就是從1958年憲法的制憲本意和1971年“結社自由案”的歷史背景入手,來對此案的發生和判決進行深入的分析,並在和美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比較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於該案的創造性和歷史貢獻進行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