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3日,法國議會通過了《關於第五共和國機構現代化的第2008--724號憲法性法律》。該憲法性法律第29條在憲法中增加了一項新的規定(即憲法第61--l條):"(1)在普通訴訟程序中,若認為法律之規定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與自由構成侵害,可經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向憲法法院層轉違憲審查申請,由憲法法院在確期限內予以裁決。(2)一項組織法規定本條的實施。”這一規定將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包含在憲法法院的事後審查程序中,從而為一定的過濾機制預設了伏筆。經過近一年半的審議,法國議會通過了《關於實施憲法第61--1條的第2009--1523號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2009年12月3日經憲法法院審查並裁決符合憲法,已經由共和國總統在2009年12月10日正式公布,並將於2010年3月1日生效。事後違憲審查程序也將於3月l日在法國正式施行,這將對法國憲法體制產生重大影響。本文試圖評介《組織法》所設置的憲法司法程序,以達拋磚引玉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