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主義,亦稱表見責任,指以交易當事人行為的外觀為準認定其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比較法上,法國學者克洛德˙商波在其所著的《商法》中將“外觀論”作為商法獨立或區別於民法的一人特徵,在國內法中,權威商法學教科書的編排體例通常都將外觀主義置於商法的基本原則下予以討論,並將其視為“交易安全”這一核心價值的重要體現,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從總體上看,我國民商法學界對於外觀主義的研究還是相對有限的,以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CNKI)收錄的文獻為例,1997--2010年只有6篇文獻的標題中包括了“外觀主義”這一關鍵詞。這10餘年間中國民商法術的精進是有目共睹的,譯介的文獻資料大量增加,在此基礎上對已有的學術成果加以批判性的反思顯得尤為必要。本文抑從理念、構造和類型三個維度分析私法中的外觀主義制度,也可以看作是這種反思的一次嘗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