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指“任何人對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事項有權不向當局陳述,不得以強制程序迫使任何人供認自己的罪行或者接受刑事審判時充當不利於自己的證人,其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政府以強制手段獲得個人的陳述,然後又以此為證據對陳述人進行刑事追究。”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在早期階段的特點主要有:第一,只適用於被告人和證人,第二,只適用於刑事訴訟中官方的訊問;第三,只適用於事實陳述。隨著“權利”理念和程序制度的發展,現代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已經超出了上述範圍:它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也適用於其他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和證人;它不僅適用於言詞證據而且也適用於實物證據。從發展趨勢來看,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正朝著“內容繁雜”、"適用廣泛”、“原則性強”的方向發展。在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制度中,適用於實物證據的官方行為多是除警察訊問行為以外的其他偵查措施;並且,這些偵查措施適用的規則沒有警察訊問行為適用的規則複雜。因為,應用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來論證這些偵查行為時,只涉及該行為的正當性問題,基本上不涉及具體規則。所以,筆者在此將主要分析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規制下的警察訊問行為及其具體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