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根據其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兩大類。而基本票據行為指的就是票據的出票行為,即創設票據的行為。它是票據法上的基礎行為,決定著票據債務是否產生、何時產生,以及背書、承兌、保證等附屬票據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有鑒於此,本文將以出票行為這一基本票據行為為中心,對如何重構我國票據行為理論作一個初步的探討。從票據法理論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演變中.我們可以看到,長期以來國內外民商法學界圍繞著票據行為理論問題,一直爭論不休,曾出現過百家爭嗚、百花齊放的盛況。僅從近代票據法理論的開山鼻祖、《薩克森票據條例》(1841年)的起草人Carl Einert算起,至今已有將近180年的圻史。1839年,Carl Einert發表了“響應19世紀票據交易需要的票據法”,之後,從19世紀後期至20世紀初期這一概念法學的鼎盛時期,德國眾多著名的法學家爭相發表自己的觀點,試圖對票據行為進行統一、系統地闡釋,因而形成了各種流派的票據行為理論。受德國的影響,日本、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掀起了空前的學術研究熱潮。與此相反,我國民商法學界對票據法理論問題的研究卻長期處於一種停滯的狀況,筆者希望本文能對促進我國票據法理論問題的研究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