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確立偵查階段的律師幫助制度十多年來,雖然立法與實務均有長足發展,但偵查階段律師幫助的現實是:立法上雖然進步不小、授權不少,但過多限制和操作性不高使權利淪為口號,實質性授權並不多;執法中偵查機關任意解釋立法上的限制,極力抵制造成執行不力;對於執法機關侵犯律師幫助權的行為,司法上不但沒有提供任何哪怕是形式上的保障,而且還對偵查機關的侵犯姑息有餘。立法不足、執法抵制、司法姑息三方“共謀”造就了偵查階段律師幫助制度徒具其形不具其實的現狀。偵查階段法律幫助制度的實現程度直接影響著犯罪偵查的效率和人權保障的效果,在我國實現了“人權入憲”、國際上普遍強調人權保障的時代背景下,又值《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再修改之際,理應對偵查階段律師幫助制度的完善進行深入探討。筆者以為:我國偵查階段律師幫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需要清醒認識並著力解決其難點和重點、明確界定其基本原則、優化構建各具體權利、確立或完善相關配套性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