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調對接”是調解重新引起司法機關重視後出現的一個新名詞,它是指訴訟與調解的相互銜接,包括訴訟與法院外調解的結合和審判程序中訴訟與調解的結合。訴調對接的內容,規範性的程序措施包括法院的委託調解和協助調解等,非規範性的措施則有法院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法官進駐社區以及法院與其他機構共建調解組織等。鑒於各地的訴調對接實踐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將其作為推動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點。本文用以分析的資料來源包括兩部分,即廈門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研究生在廈門、東莞等地的調研和《人民法院報》的相關報導。調研的方法主要是收集統計數據、訪談和旁聽,調研對象總是會盡量給我們一些好的印象;從2008年7月1日至11月21日的《人民法院報》中筆者共找到與訴調對接相關的報導39篇,其中的36篇是對地方法院工作成果的宣傳,其中包括了從北京、廣東到新疆、黑龍江的15個省區市--這些自然也都是正面報導。筆者試圖通過這些材料中所體現的各地法院的實踐做法,找出它們在構建調解機制過程中共有的行為邏輯與具體思路,並加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