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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視野下婚姻家庭法最近六十年的變遷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作者 蔣月
中文摘要
從世界範圍觀察,自1945年至2009年65年間,在世界劇變中,保護人權與和平發展兩大主流價值引導著人類社會前行。從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維護人權和尊嚴,倡導國人權理念,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切的問題。到1960年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世紀70年代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再到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國際人權法體系形成。聯合國還設立國際監督機制,要求成員國定期報告實施情況,向有關國家提出改進建議。加入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和地區,都應當履行國際人權義務,改革其國內法以滿足《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的準則性規範和要求,積極回應聯合國機構的詢問和建議。大量的國際條約將人權價值和意識滲透到許多國家的國內法中。同期,婚姻家庭法發生的改變或者獲得的發展,超過了以往數百年人類婚姻家庭生活與法律緩慢變遷之總和。引發和促成這些“翻天覆地”變化的因素多種多樣,例如,經濟發展和物質財產極大增長,婦女運動進步和婦女解放程度的提高,宗教影響進一步削弱等,而人權觀念的倡導、流行和人權保護運動的積極推動是其中一個基本因素。人權運動介入家庭法領域,人權保護原則越來越多地融進婚姻家庭法中,促進婚姻家庭法進一步變革;人們開始大膽質疑傳統婚姻法的諸多價值觀和制度規範,因應婚姻家庭生活的深刻變遷,婚姻家庭法上,家庭暴力被明文禁止,無過錯離婚法普遍流行,兒童權利保護受到空前重視,非婚同居制度化,同性結合合法化,公平合理的價值觀滲透到婚姻家庭內部的利益分配中。
起訖頁 99-130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0906 (17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地位之構築——從物權法第七十八條和第八十三條規定談起
該期刊-下一篇 我國醫療衛生制度改革的合理化路徑選擇——法經濟學視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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