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義學派創始人杰里米˙邊沁在早年較少關注憲法,即使其著名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也只是打算寫成關於刑法典梗概的導論。在1808年之後,他才逐漸對政治改革發生興趣。由於受到西班牙和葡萄牙的邀請,他從1820年起開始起草一部《憲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這部《憲法典》的內容比較集中地體現了邊沁的政治哲學思想和成熟的憲法思想。但是,邊沁在這部《憲法典》中所闖述的憲法思想與其早期在《政府片論》和《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所闡述的"法律命令”理論產生了衝突:一方面,邊沁在《憲法典》中認為憲法應該作為法律體系的一個部門,主要用來限制主權者;另一方面,邊沁在早期作品中明確指出主權者不受法律限制並且具有發布法律命令的無限權力。本文試圖對邊沁早期和晚期的相關作品進行整合,並進一步認為邊沁通過主權概念的“分離”命題解決了他早期的“法律命令”理論與憲法之間的這種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