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原本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兩稅合併”,不僅統一了稅基、稅率、稅收優惠措施,還在間接抵免制的引入、反避稅措施以及稅收徵管等多項制度上加以創新,從而提供了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樹立了近年來中國大陸稅法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顯然《企業所得稅法》具有非凡的意義,但不可忽視的是,在《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就已經存在的股利所得經濟性雙重徵稅問題,即在公司環節就營業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併在股東環節就股息或紅利(以下簡稱股利)徵收個人所得稅,應如何加以一體化整合(integration),雖在學界及實務界已經引發不少討論,然而仍未受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視,從而未能納入《企業所得稅法》中。隨著中國大陸經濟體制逐步轉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態,民間投資比重已呈現超過國有投資的發展趨勢。中國大陸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股票市場也在近年獲得蓬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儼然已成為企業為了擴張經營規模,順應局勢所必須積極考慮的組織形態。在此背景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如何與《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一體化整合,將涉及在稅收層面上股利所得的經濟性雙重徵稅如何處理問題,在經濟層面上影響到企業參與市場的組織形態選擇,在籌措財源政策上公司以資本(equity還是以負債(debt)的方式籌資的選擇以及公司對於盈餘分配的決策等。顯然,這一問題已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值得進一步分析研究。本文抑從《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出發,結合現行所得稅制的相關規定,比較併借鑒國外制度與發展趨勢,最後嘗試提出符合中國大陸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所得稅一體化整合制度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