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最為核心的要素,確定訴訟標的之方法則是民事訴訟中最為核心的同題。過年來,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司法開始直接視案件事實為審判對象,並通過案件事實來直接確定訴訟標的之範圍。與之相比較,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學界通說認為,實務界採用的是舊訴訟標的理論,也即以當事人所訟爭的民事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標的之確定依據。但也有學者質疑該“通說”的地位,認為實務界是否採用了舊訴訟標的理論,尚有待於進一步考證。此外,還有諸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訴訟標的理論,爭嗚之聲至今不絕於耳。在追尋著這些訴訟標的理論與實踐的最新發展足跡時,任何一名想要有所作為的研究者都必須正視如下一系列問題:兩大法系關於訴訟標的理論的最新發展動向為何?在訴訟標的之確定中,應當如何在“案件事實”、“法律關係"和“訴之聲明”此三個基本要素中作出抉擇?中國實務界究竟是採用什麼方法來確定訴訟標的?中國的民事司法有無接受新的“案件事實”標準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