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基本權利保障的實踐中,公民基本權利作為一些最基本的人類價值,都為求得到最佳的實現。但在具體的社會條件和社會情境之下,諸基本權利暨社會價值之間往往相互競爭乃至衝突。基本權利的保障必然伴隨相應的限制。界定諸基本權利於特定情境下的界限,安排諸基本價值於特定情境下的位序,衡量諸競爭目標於特定情境下的後果,乃成為各國憲法實施中不可迴避的重大問題。1982年加拿大《憲法法案》(Constitution Act, 1982)第一章即為“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下簡稱“憲章”)。其中第1條明確規定:“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保障其公民享有一切本憲章所規定的權利及自由,僅受到法律所規定,且在自由及民主社會能證立為正當的合理限制”。可見憲章第1條設定了兩個基本的目標:其一,保障權利和自由;其二,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而受合理的限制。因此,憲章第1條也被稱為“限制條款”(limitations clause)。這一限制條款之關鍵有二:第一,權利限制須由法律來實行(limits prescribed by law)。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行為不由法律授權,則無論如何不能在憲章第1條下獲得證立。第二,須合理且明確地被證立(Reasonable and demonstrably justified)。這種證立的合理性必須符合自由與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第1條既具有權利保障和限制的實質意義,又蘊含著豐富深刻的憲法解釋和適用的法理,值得我們去探討和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