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基本原理源於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在需要,憲法的本質內涵於憲法基本原理之中,它賦予釋憲者在採取一種解釋方法時所必須顧及的因素。憲法解釋如果不依據憲法條文本身隱含的基本原理、憲法哲學,則大有可能迷失方向。各種具體的憲法解釋方法能否成為一種真正有效的方法,最終都可以其是否有效地保護了憲法基本權作為檢驗的標準。基本權在憲法解釋中具有保持正確解釋方向的參照點上的意義。一位學者曾說:“人權保障乃人類文化體系中的最高準則,也是當今先進文明社會共同的準繩,故憲法解釋必須對此價值秩序做必要的考量,乃屬當然之理。”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基本權釋義學不僅使憲法解釋學與一般制定法解釋學區別開來,而且也是憲法解釋學必然且為核心的內容。關於基本權解釋的理論在德國最為發達,長期以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積累了大量且詳細深入論證的判例,不僅推動了德國公法學的發展,而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基本權保障所作的詮釋及方法論,對其他國家憲法法院裁判實務也產生了直接的影響。而美國作為發達的憲政國家,也有著豐富的基本權解釋的理論與實踐。本文抑通過德國和美國幾個有重要影響的典型案例,論述由基本權解釋方法所發展出來的一些理論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