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討論機制在中國的刑事司法中由來已久,甚至固化為了司法程序運作中的一種獨特程序場景。它之所以能存在,並還取得了制度上的一定合法性,除了政治意識形態上“話語鬥爭”的原因,即新中國司法的民主集中決策必然優於資本主義司法的個人決策之外,另一重要原因是其所建立的理性認知基礎,即承認個人理性具有極大的缺陷,而集體理性相對優越。然而,在司法現代化的過程中,案件討論機制政治意識形態上的話語正當性以及其認識論基礎都不斷遭到批判:案件討論機制與現代刑事司法運作理念格格不入。在審查逮捕實踐中也存在案件討論機制,即《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檢察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委會”)討論與科室(主辦檢察官會議)集體討論。它們也被現代法治主義者指控為我國檢察事務上的行政化管理與檢察官獨立的缺乏。本文具體探討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從縱向的角度考察審查逮捕制度運作中案件討論機制的具體狀況;其二,實踐中兩種案件討論機制是如何進行;其三,在上述兩個方面的基礎上,重新分析案件討論在中國司法語境中的獨特意義;其四,將以檢察官的命運為基點來分析案件討論程序的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