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制度是WTO決策法律制度的最後一還,任何抑議中的決策,最終都必須接受表決制度的檢驗。只有經表決後,才能發現該決策受成員方的認同度到底如何;也只有經表決通過後,該決策才能起到在道義上或法律上約束組織之成員方的作用。WTO作為當代全球經濟共治的主要機構之一,對各國間經濟政策的有效協調和世界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WTO這些功能的實現,主要依靠適時地作出一系列決策來完成。為此,對WTO表決制度進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研究WTO表決制度有諸多路徑,考慮到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並且,在很大程度上說,WTO能否作出決策,以助全球經濟共治之“一臂之力”,主要倚仗於WTO成員方能否全面和有效參與WTO各項決策活動,而民主的WTO表決制度,能夠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提供充分地表達各自真實想法和意見的機會,為WTO作出適當的全球經濟共治之決策創造最為基礎的條件。所以,本文將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在WTO表決制度的民主問題上,亦即用民主的視角來觀察和審視WTO表決制度。WTO表決制度由兩個有機部分組成,其一是表決權分配制度,即投票權在成員方之間如何分配,是一國一票,還是一國多票;其二是表決權集中制度,即採用何種規則進行投票表決,是多數決,還是全體一致,抑或是協商一致等。正因為WTO表決制度由這兩部分內容組成,所以,在研究WTO表決制度的民主同時,我們應當對其表決權分配制度和表決權集中制度中的民主問題均給予分析,方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