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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712 (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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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東資格繼承抑或股權繼承——評「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作者
張立丹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首次在我國規定了股東資格繼承制度,其意在對我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的股權進行保護,並完善我國關於股權的保護制度。隨著社會實踐的需要,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權該怎麼處理?在公司法修改以前是一個空白,此點可謂立法之漏洞,新公司法順應實踐和彌補漏洞的需要,規定了股東資格繼承制度。對於該規定,由於所取角度之不同,當然會有多種不同理解,但筆者擇要對其作如下解讀。
起訖頁
200-209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0712 (14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日本保護觀察制度的品格與功能
該期刊-下一篇
WTO表決制度論:民主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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