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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日本保護觀察制度的品格與功能
作者 蘇明月
中文摘要
日語中“保護觀察”一詞,是作為英語probation(刑罰宣告或執行猶豫,或譯緩刑),德語Schutzaufsicht(監督),英語surveillance(監視、監督)等的翻譯語而引入日本刑事法理論的,曾經有“保護觀察”、“保護試導”、“保護監視”、“保護性監察”等不同的翻譯方式。把犯罪人放在自由的社會中處遇,對其進行監督教育輔導,防止再犯,這是保護觀察的最核心的內容。在英美國家中保護觀察最初用於刑罰宣告猶豫(或譯為“宣告緩刑")或刑罰執行猶豫(或譯為“執行緩刑”)中的監督,但是在對犯罪人處遇的各個階段,只要這種處遇具備相對自由的社會條件、相對於刑罰的輔導監督、指向於防止再犯的目的,那麼處遇就可能帶有保護觀察的性質。實際上,保護觀察一詞所指向的內容,在不同國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或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都是有所不同。因此,保護觀察制度也由最初的刑罰宣告猶豫或刑罰執行猶豫中的監督,發展成其他階段比如起訴猶豫、假釋過程中,甚至在刑期終了之後對犯罪人所進行的處遇措施。
起訖頁 175-199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0712 (14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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