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現象可能被認為是當代比較法的重要的論題之一。自從艾倫˙沃森出版他那享有盛譽的有關這一主題的著作之後,學者們便開始對法律交換在民法法系國家之間或者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國家之間是否可以進行產生了興趣。如果援用阿戈斯提尼所用的“法的進口和出口”這一術語,那麼可以說,在過去的四個世紀中,荷蘭既是一個法的進口國也是一個法的出口國。荷蘭法的這種地位是頗值玩味的,因為促使法的出口和進口的兩個原因--出口國純粹的武力強制和法律制度或規則自身的說服力--都充當近荷蘭法移植的一種方式。在本文中,我將要對在過去四個世紀中荷蘭法的進口和出口進行一番簡短的一般性考察。儘管如此,我主要的興趣仍在於近年來荷蘭的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為協助中東歐國家旨在建立“法治”或市場經濟而做出的諸多努力。我贊同這樣的一種觀點,也即,像荷蘭這樣比較小的國家,較之於那些能夠發揮“強權政治”作用的國家而言,更能夠較好的對外出口本國的法律。這一觀點在一定程度上被中東歐的前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歷所驗證:在這些國家,來自荷蘭的法律意見在塑造更為市場經濟化的法律制度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也將試圖去解釋荷蘭法之所以能夠完成出口任務的原因在於她曾充當過法律的進口國這一角色。我將著眼於私法領域,不僅僅因為它是我非常熟悉的研究領域,而且也在於迄今為止大多數的法律移植是發生在這一領域之內的。前蘇聯的統治體制在很大程度上曾經抑制了傳統私法的發展。由此導致的結果是當前一部新的民法典被獨聯體國家(CIS)普遍視為進行“法律改革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