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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行為媒介論
作者 陳洪兵
中文摘要
間接正犯(指稱人的德語表述是Mittelbarer Täter,指稱犯罪形態的是mittelbare Täterschaft),是指以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Werkzeug)來實現犯罪的人或犯罪形態。在間接正犯情況下,行為支配的先決條件是,整個事件表現為幕後操縱者操縱意志的傑作,幕后操縱者通過其影響力將行為媒介(Tatmittler)控制在自己手中。典型表現是,在醫生有意讓不知情的護士給患者注射毒藥的情形,醫生是幕後操縱者,不知情的護士是被利用的犯罪工具,護士給患者注射的行為即為行為媒介。間接正犯這個概念是19世紀中夜從教唆犯概念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法律稱謂,其目的是為了填補因為堅持極端從屬性說(承認共犯成立以正犯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為前提)所帶來的處罰上的漏洞。問題是,當今普遍堅持限制從屬性說(認為共犯的成立以正犯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和具有不法性為前提)立場的德國、日本及我國台灣地區,為何還廣泛承認間接正犯概念呢?為此,日本有學者認為,“從對社會現象進行規範評價的角度看,仍有承認間接正犯的實質理由”筆者認為,即使承認限制從屬性說,也有承認間接正犯概念的必要性,如後所述,以目的或者身份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利用無目的或者無身份的所謂有故意的道具的情形,對於缺乏目的或者身份的被利用者而言,因為其行為缺乏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其行為不能被認為是正犯行為。還有,利用他人的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等所謂具有違法阻卻事由的行為,因為阻卻了違法性,其行為也不能認為是正犯行為。在這些情形下,即使按照限制從屬性說,也難以將利用者評價為教唆犯。再則,堅持正犯一共犯二元犯罪參與體系的德國、日本及我國台灣地區,均認為正犯是共同犯罪的中心形態,是第一次的處罰對象。換言之,他們的正犯相當於我們所稱的主犯,而教唆犯和幫助犯(他們也稱從犯),儘管也有教唆犯比照正犯處罰的規定,但事實上通常被認為其可罰性要低於正犯。一個明證就是,當今日本、德國,對於在共同犯罪中事實上起重要作用的共謀行為或者望風等的幫助行為,都會想方設法地以共謀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等進行評價,背後的理由無非在於,若將這些行為評價為教唆犯或者幫助犯就達不到重罰的目的。正是因為正犯、共犯在評價上的根本差異,致使實務中共犯參與者中幾乎98%(包括共謀共同正犯)都被作為共同正犯進行處理。具體統計數字表明,日本從1952年至1998年間,在共同犯罪的場合的最終處理人員中,正犯(包括共同正犯和間接正犯)占97.9%,教唆犯占0.2%,幫助犯占1.9%。這充分表明,即使按限制從屬性說,在正犯行為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因為是無責任能力人等欠缺有責性時,將利用者的行為根據“罪刑相適應”的需要,也可能不將其以教唆犯進行評價,而是以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或者間接正犯進行評價。
起訖頁 122-145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0712 (14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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