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美國著名公司法學者Henry Hansmann和Reinier Kraakman發表了《公司法歷史的終結 》(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l Law)一文,認為各國公司治理實踐和公司法正在走向趨同,其方向是以股東利益為導向。其他利益導向(如工人、國家、管理者導向)的公司治理模式已經失敗,邏輯、榜樣、競爭的多重壓力和股東階層的興起驅動著意識形態上的趨同,進而使公司治理實踐和公司法律制度產生趨同。總之,“股東導向模式的勝利現在是可以確定的了”。這種觀點毫無懸念的在學界引起了強烈反響,自其提出後,各國的公司治理是否實然的走向趨同,或應然的走向趨同,從此成為了學界至今爭論不休的一個重要話題,筆者不能完全贊同這篇文章中的每一個觀點。但在這篇文章提出的諸多理由中(儘管未必是原文作者最有意突出的),筆者覺得最值得重視的一點是:股東階層(shareholder class)的興起將會大大有助於股東導向的公司治理模式的推廣。因為較之某種公司治理模式更有助於產品和技術創新、市場開拓之類的論斷,這一點是不易受公司遠營的其他內外因素的綜合影響的,一種可獨立產生和發揮效用的外部變量,對各國公司治理實踐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衝擊也是外生的、難以逃避的。特別對於中國這樣的轉軌尚未完全結束、公司治理的實踐和法制都有較大的塑造空間的新興市場國家來說,此項因素可能產生的影響可能將越來越大。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從何處而來,現有的公司治理向何處發展,不僅是一個學理同題,更是一個富於實際意義的踐行問題。故本文將結合中國的實際,論述在這一公眾投資者興起的時代趨勢和現實約束下,我國公司治理模式的路徑選擇。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因為本文的論證是從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角度出發,即鑒於中國的公司尚處於需要積累資本以推進增長的階段,故對公司至關重要的一點是如何維護出資人對公司的信心,從而願意提供充分的資本融通,以保證公司的發展。而在世界各國來看,基本的融資分為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也構成了美國式的證券市場主導模式和歐洲式的銀行主導模式的公司治理體系的前提。所以,作為一個簡化的前提,本文主要在這兩種基本公司治理模式中展開,而不考量所謂雇員利益導向、國家利益導向等另一種角度劃分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