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市場與股份市場是經濟騰飛不可或缺的兩個重要因素,而我國至今為止一直依靠著股份市場來牽引經濟的發展,從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健全債券市場的法制已經是迫在眉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不久前發布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也表明了我國資本市場最高監管部門對於重整債券市場的決心。遺憾的是,我國資本市場成立至今,債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基本上處於停滯的狀態,與日趨完善的股份市場相比,債券市場的法制建設明顯落後於迅猛的經濟發展。振興債券市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債券市場建設的初期階段,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先進的經驗來完善與發展符合我國經濟特色的債券市場是一條有效的捷徑。建立一套完善的體系來保護債券市場的投資人是我國完善與發展債券市場的最重要課題之一。股份市場的經驗告訴我們投資人的信心是市場持續發展的基石,如何保護債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成為了債券市場法制建設的關鍵所在。基於上述的觀點,本論文以美國、日本學術界以及實務界對於“債券持有人保護"問題的理論現狀作為研究的對象,通過綜合分析上述國家在“債券持有人保護”問題上成功以及失敗的經驗,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國實情的“債券持有人保護”的理論體系。美國是世界上債券市場最為發達的國家,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國內對於債券持有人與股東利益衝突的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他們對於債券持有人保護的制度對於我國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日本是亞洲最早接受西方啟蒙思想以及市民社會的國家。早在百年前,他們已經擁有了比較完善的債券法理論體系。並且,在吸收接納美國法的同時,他們還勇於創新,在債券持有人保護問題上,除了仿效美國的立法之外還創建了一套包括債券管理公司在內的有日本特色的法律體系。因此,日本的債券持有人保護制度對於我國的制度建設也同樣有著重要的意義。債券持有人保護的法制史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是一部與股東鬥爭的血淚史。如何平衡股東與債券持有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是債券持有人保護制度的中心問題。20世紀80年代在債券市場最為發達的美國發生了大量股東與債券持有人利益衝突的事件,由於董事只對股東承擔信任義務,幾乎在所有利益衝突的鬥爭中債券持有人無一例外成為了犧牲品。股東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衝突主要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利益分配;第二,公司經營風險的變更;第三,自發性的分割;第四,公司面臨敵對收購。在我國債券市場法制構建的初期,債券持有人與股東的利益衝突以及公司董事違法侵害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等難題必定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擋路虎、絆腳石。如何解決上述問題直接關係到我國是否可以建設充滿活力的債券市場。本論文在研究探討美國以及日本對於債券持有人保護的學說、判例的基礎之上,認為美國學者提倡的信任義務擴張理論符合債券持有人保護的實際需要,但是美國學者在該理論的構成中忽略了證券市場的存在,使得該理論最終在美國沒有得到學界的公認。日本的立法體系比較務實,他們在美國債券持有人保護理論的基礎上創建了一套自己獨特的保護體系。但是正如在第三部分中所探討的那樣,日本最終還是未能解決股東利用公司董事違法侵占債券持有人利益的問題。筆者主張以日本早稻田大學上村達男教授提倡的市場法理論作為依據,對公司董事對於證券市場的投資人負有法律責任的角度出發,通過擴張董事對於股東的“信任義務”來創建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