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近年來有觀憲法與民法關係的爭論,其同涉及的問題可謂林林總總。然而若從整體層面上看,憲法與民法的關係牽涉的不外乎以下三個方面的同題:(1)法律效力,(2)調整領域,(3)權利性質。具體說來,也就是在法律效力上,憲法與民法是上下位法的關係,還是平行關係;如果是上下位法的關係,那何者為上位法?在調整領域上,憲法與民法是分別有各自的,並列的調整領域,還是處於一種交叉、重疊或函攝的狀態?此外,憲法權利與民事權利之同關係為何?是否等同?憲法權利在私人之間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效力,這種效力應該以什麼形式表現出來?同樣,民事權利對憲法是否會產生影響?在討論憲法與民法的關係的時候,這三方面的問題通常是交織在一起的,而其中憲法對第三人效力問題的討論更是與憲法與民法的關係的討論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憲法第三人效力問題的產生本身就說明了我們在對憲法與民法關係的問題上認識的發展。面對如此宏大而又錯綜複雜的論題,筆者並不期望在這樣一篇短文中“畢其功於一役",只期望能澄清其中的某些迷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