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案件因政策更迭致半途而廢者,雖不眾多,但並非罕見,我國現行促參法及行政程序法上對此問題,並未有完備周詳之規定,因此,本論文乃針對台北高行95年訴字第2710號判決及最高行98年判字第635號判決所涉及之板新汙水下道促參案,國內有關政策中止之首件判決,加以整理分析、剖析其在行政契約法上涉及之七大契約法理問題,包含議約完成後民間機構之法律地位,主辦機關之猶豫期間,促參投資契約之定性,國賠法第2條第2項之適用餘地,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公法上不當得利及政策中止之定性問題,最後提出10點具體結論,作為未來立法修法及司法裁判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