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於從事行政調查時,經常會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之事實,此時即與刑事偵查有關。由於刑事偵查之目的、主體、方法及基本原則等,皆與行政調查不同,因此有必要劃出其與行政調查間之界限,以明確各該適用之範圍。此外,行政調查亦有可能同時兼具刑事偵查之性質。對於此種模糊地帶,亦有需要予以釐清,以避免行政機關假借較為寬鬆之行政調查程序,規避嚴格之刑事偵查限制,以遂行其刑事偵查目的,致侵害人民之權益。本文先說明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基本概念,其次比較兩者間之重要差異,並針對何謂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1項之「知有犯罪嫌疑」?前偵查程序與行政調查之關係,以及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主體等,分別討論之。再就重要之刑事偵查程序之原則,如令狀原則及緘默權兩者,如何適用於行政調查析論之。期能藉此探討,有助於釐清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