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先後所為二次竊盜行為,在實體的形成結構,既屬於連續關係之問題,則其在程序處理上屬於單一案件,單一案件不論在偵查或是審判中之性格,不論是起訴或不起訴,或是為附條件之緩起訴,都僅能有一個終結的處理關係,亦即一案僅能一斷,如單一案件同時存在著二以上之終結處斷,必有違誤,必須予以更正,或者是必須確認其處斷決定(處分或判決)效力之優先性。本案在實體關係上,既屬於一個連續竊盜的關係,程序處理上,應僅能有一個、且僅有一個終結案件之決定(不論是檢察官之處分或是法院之判決)。然而卻同時有著不同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以及繫屬法院之起訴關係存在,亦即同一案件同時存在著緩起訴及起訴關係。此時究竟是緩起訴須予以維持?或是起訴之效力具有優先性?乃成為本案問題之爭點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