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例雖然也與行賄罪有關,但題目已說明行賄罪部分不予論述,因此,除行賄罪之外,主要是涉及刑法第一六五條之「湮滅他人刑事被告證據罪」。依題目所述,本案例的主要爭議,有下列幾點:一、關於「湮滅他人刑事被告證據罪」的性質,屬於舉動犯(行為犯)或結果犯?實害犯(侵害犯)或危險犯?若是屬於危險犯,則是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二、關於「湮滅他人刑事被告證據罪」所規定的「刑事被告案件」,是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以後之案件」?或「凡將來可得為刑事被告之案件者均屬之」?三、甲是否可構成「湮滅他人刑事被告證據罪」的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