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地方自治體制以往係依「恩賜型地方自治」而建構,此並非正常憲政發展下的地方自治。此次憲改議題涉及廢省與虛級化的議題,對台灣將來地方自治的影響甚大,本文從現行地方自治體制層級與權限劃分問題出發,分析前述問題,認為:以往缺乏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的要素,導致我國地方自治失調,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遭受忽視,其後雖有改善,但中央監督權力仍過大,形成「中央監護型地方自治」,日後應從人民主權與保障人權的觀點,並且採「補充性原則」作為劃分地方自治體制層級與權限的準則,不應只著眼於省的虛級化或是廢除,更不應取消鄉鎮市級的自治選舉,將之去自治化,忽視住民參與,將對我國地方自治造成嚴重的傷害。(本文寫於第四次修憲之前,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