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以此次修憲議程中國、民兩黨所提出的憲法增修條文草案作為基礎,以國民主權與權力分立原則探討國民大會的定位與其存在的正當性根據。首先以「國民主權」原則檢視修憲權與人事同意權,根據國民黨版草案,國民大會組成的方式將造成其民主正當性過低,不宜行使這兩項職權。若依新黨版本觀之,則國民大會之性質與立法院如是相近,何須另設此一機關。論者有謂參考德國上、下議院體制,其可作為制衡立院的第二院,惟德國體制乃彼邦為聯邦制國家,聯邦參議院是代表與維護各邦利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與特殊性,我國並無,難以比附援引。其次,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析論,更發現欲以國民大會制衡立法院,不但無制衡之效,且割裂立法權的結果,將使行政與立法兩權不對等的狀態,不宜為之。最終之計乃是以回歸直接民權的方式廢除國民大會,使憲政體制步上正軌。(本文寫於釋字第四九九號與第五次憲改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