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存在保險範圍外損失或自負額(率)時,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間,會因第三人清償能力不足而發生衝突。對此,在保險法理論與實務上,雖有禁止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完全賠償前行使代位權的規則存在,但多數皆承認此兩種權利的競合,並在競合時採取四種不同處理方法。在認可權利競合的背景下,比例分配法更加符合風險分配原則。但該方法的適用以責任免除條款的存在為前提,並將間接免除保險人的責任,因而僅在保險合同對此種風險作出明確規定,且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後方可適用。否則應適用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