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壟斷法執法中引入承諾制度固然能顯著提高執法效率,但承諾制度的替代性、靈活性特徵決定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犧牲反壟斷法的其他價值為代價來獲得執法效率提升的。為此,對承諾制度的適用予以法律控制成為必需。相比實體控制的不易操作、難以固定化,各國立法與實踐普遍採用程式方式來控制承諾制適用可能帶來的風險。以承諾制度的適用階段為標準,程式控制的內容基本可分為“先決程式”、“操作程式”與“後續程式”三個方面,這些內容在反壟斷執法經驗相對豐富的國家或地區大向小異。我國《反壟斷法》也規定了"經營者承諾制度但各類程式性控制機制基本沒有建立起來。《反壟斷法》實施逐漸深入的背景下,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