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平會以醫師與健保局間為公法契約之關係,而認為公平法並不適用於此次醫藥分業爭議中醫師或醫師公會之行為。然而公平法所重者,在於市場上的競爭有無受到限制、有無不公平競爭情事發生,即使健保局與醫師間處於公法契約關係,亦不因此排除公平法適用於此次爭議中醫師和醫師公會行為。且憲法保障的請願權,亦只限於該權利係依合法程序行使者,若請願行為之實施有牴觸法令規範之情形,則不受憲法的保障。因此醫師及醫師公會欲以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方式達其訴求,而違反多項公平法上規定,自無從排除公平法之制裁。而醫師及醫師公會之集體杯葛行為,本文亦認其實質上確有限制競爭及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除行政責任外,行為人尚負有刑事、民事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