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電腦與傳播科技的日新月異,不少創作也因之而隨之能透過新科技技術的協助,散播予更多人欣賞學習;同時,也有不少創作者、藝術家(例如視覺藝術家及Midi音樂作曲者)充分地利用新科技來創作其作品。科技與創作的結合,雖然必定會對現有的法律制度產生一定的衝擊,但也同時為新科技的發展及藝術創作的多元化,提供了更多的機會;而且,相信也會有愈來愈多的科技人,因為了解到利用新科技(如電腦繪圖術)來創作的樂趣及潛力,而投身創作的行列。因此,立法者所要努力的,是應盡量地提供科技發展和藝術創作一個雙贏的法律環境,而並非硬生生地以「二分法」將創作和科技加以分開,而以「有礙文化發展」的大帽子,要求創作者任令他人扭曲或擅改其著作的精神內容。筆者深信,尊重和維護創作者的同一性保持權,不僅不會「有礙文化的發展」,甚至還能在科技人的支持和發明下,更加促進文化的進步和蓬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