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在在促使人們反思,於此資訊滿載的全球化社會中,國家在消費者保護議題上所扮演的角色,是否應由消極監督轉而積極藉由「資訊公開」,使消費者縱然立於產銷鏈的末端,仍具備足夠的實力為自己的健康安全把關。本文首先將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定調為憲法基本權利之類型,除進一步界定其主體、客體、保護範圍及功能外,亦立基於我國憲法既有之架構,嘗試尋找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可能的立足之地。另外,就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在法律位階具體落實的可能性,由我國現行法制中之「政府資訊公開法」、「消費者保護法」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制法規中,試圖探尋消費資訊公開於各個法領域中具體實踐的軌跡。透過上述相關規範之探討,期待得作為臺灣未來在建構或統整資訊公開法制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