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運動參與者於運動中對他人人身侵害之民事責任
並列篇名
The Civil Liability Imposed on the Exerciser in Sports Injury
作者 吳志正 (Chih-Cheng Wu)
中文摘要
運動傷害事件有別於其他侵權行為事件之處在於被害人之自甘冒險,此導致責任論斷之困難。就違法性之判斷言,美國與德國法之自甘冒險理論於我國民法上尚難直接適用;而單以「得被害人之允諾」作為運動傷害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似非妥適,蓋被害人雖自甘冒險但未必有允諾受害之意思,當事人間亦未必有允諾之表示與受領,且適用上有重傷與死亡結果除外之侷限性。本文認為運動雖具危險性,但依社會通念認為係當代社會生活所不可或缺,於綜合考量運動進行之方式與目的、運動者與被害人間之關係、危險實現之蓋然性、受侵害法益之性質與程度等,倘認定該運動傷害行為具備「社會相當性」,且運動者已遵守運動規則並於運動時盡其應有注意而仍造成他人傷害時,即屬「可容許之危險」而非不法。就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之運動傷害事件言,被害人之自甘冒險舉動不影響加害人之有責性審查,且該舉動本身難謂有何過失,惟倘被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置身於危險中,而仍疏於處理自己事務程度之注意因而受傷,即屬我民法第217條第1、2項所稱之與有過失。釐清運動傷害事件中運動者對他人人身侵害民事責任之論斷基礎,不僅有其學術意義,且隨著國人參與休閒運動型態之改變,未來應更有實用之價值。
起訖頁 117-169
關鍵詞 運動傷害侵權行為違法性有責性阻卻違法自甘冒險得被害人之允諾可容許之風險固有風險故意或魯莽行為sports injurytortsillegalitynegligenceexempt from illegalityassumption of riskswillingness to the assumption of injurypermissible riskinherent risk doctrineintentional-reckless doctrine
刊名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期數 201303 (42:1期)
出版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該期刊-上一篇 神秘告別式之後的奇異重生:評勞資爭議處理法關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的修正
該期刊-下一篇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民事責任主體不及於次要行為人?:以企業財報不實類型案例為中心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