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針對稅務違章案件,實務上未考量故意過失,而逕以同一標準為裁罰一事為討論對象。本文首先對於現行實務作法優缺點分別說明,並認為兩者必須分別處理,僅有過失時「應」減輕處罰。而如何認定故意,本文認為可參照有制裁性質的刑法規定。過失則因程度有所不同,本文認為以違反「具體輕過失」為準,因稅捐債務畢竟非為對待給付,不應要求過重的義務為宜。至於無過失,則可參酌日本及美國的標準:合理理由、信賴保護、諮詢專家意見和揭示四種情況判定。最後,作者建議修改財政部所公布之裁罰參考表抑或增列法條於稅捐稽徵法,長期來看則應制訂「行政秩序罰」加以處理此類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