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針對行政秩序罰是否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作更深入的檢討。首先提及大法官會議對此採取「過失責任」及「推定過失責任」兩大原則。惟此一結論因未注意到「行政罰概念範圍」、「行政秩序罰性質」以及「行政秩序罰定義」三大問題,而有不能切合實際之憾。文中並對此並臚列學說看法,肯定說以人權保障觀點加以肯認,否定說以行政犯性質、處罰目的與刑事犯不同為由予以否定,折衷說則是釋字二七五號見解所採,以「推定過失責任主義」調和兩說。本文以為釋字二七五號見解有其見地,惟有兩點值得商榷,一為未注意行政秩序罰法規衆多,二為採取推定過失責任無法產生引導作用。因此,應從行為人受處罰的輕重加以考量為是,並以個別法規加以落實,以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