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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一百萬元出售其林地一筆予無自耕能力之乙,雙方約定,系爭土地由乙指定登記予任何有自耕能力之第三人。嗣乙將該土地出賣予有自耕能力之丙,價金一百二十萬元,乙、丙且合意,乙應指示甲直接移轉登記本件林地之所有權予丙並為交付,倘甲未為移轉登記及交付者,丙除得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外,並得請求乙支付違約金二十萬元。問:在下列二情形中,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1.甲依丙之請求,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系爭土地經政府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一百三十萬元予甲。2.丙向甲為前述請求時,發覺甲已將系爭林地另行以一百三十萬元出售他人,並移轉所有權及交付。" |